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502民初5999号
原告:欠文义,男,196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铁韩村*组,农民。
被告: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前进路北段。
法定代表人:范高峰,该公司经理。
原告欠文义与被告陕西德力能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立案。原告欠文义于2018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欠文义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欠文义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欠文义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张鑫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