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104执348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2905334M),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发祥路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哲民,总经理。
被申请人:***嘉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569272625N),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齐安路769号3#楼三层。
法定代表人:林举鸣,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闽0104民初7354号民事判决,于2022年1月13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执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261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
一、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以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案件告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及工商登记等。本院查封到***嘉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牌号为闽AW××××别克牌车辆,未扣押到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截至2022年2月23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债权尚未受偿。
四、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进一步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执行和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
综上,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因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理由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陈伏发
执行员 郑敏惠
执行员 张 秋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唐斌心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