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481民初2207号之一
原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城市兴海北路老法院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48174714984XH。
法定代表人:刘宝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男,1963年1月21日出生,满族,住兴城市
被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发祥路28号1幢。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552905334M。
法定代表人:刘哲民,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了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权所作的一种处分,该处分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应退出2150元。
审判长 刘宝柱
审判员 胡志书
审判员 张中国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晶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