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6966号之一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发祥路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刘哲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巍,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兴海北路法院北侧。
法定代表人:刘宝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逾期货款462,000元;2.判令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70,764元(自2018年4月10日至2021年6月21日止,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8月15日签订了金额为1,540,000元的换热机组产品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组织生产,如约完成了全部供货等义务。被告迄今为止共向原告支付货款1,078,000元,仍欠462,000元未付。原告虽多次催讨,但被告一致拖延拒付,故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就案涉合同纠纷,被告已于2021年6月2日在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先行提起诉讼并被法院立案受理,早于原告的起诉立案。故本院作为后立案受理的法院并无管辖权,本案应由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换热设备加工合同》中约定“······协商不成或一方不愿协商的,可依法向守约方当地法院起诉”,由于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违约属于实体审理范畴,在管辖异议程序阶段无法确定,据此,本院认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因约定不明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原告为接收货币一方,故原告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现原告所在地隶属本院辖区,又因被告住所地隶属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辖区,故本院与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对于本案均有管辖权。被告于2021年6月2日向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赔偿因提供的换热设备不达标给其造成的经济损失暂计20万元及要求原告立即派员解决换热设备遗留的技术问题,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受理,案号为(2021)辽1481民初2207号。嗣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货款及利息,本案于2021年6月21日进入诉前调解程序。现原、被告就案涉买卖合同产生的争议分别向有管辖权的本院和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起诉,属于当事人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或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纠纷,以不同的诉讼请求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不同法院起诉的情形,应由先立案的法院管辖。鉴于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先于本院受理本案,故被告的管辖异议成立,本案应当移送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兴城市双兴供热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辽宁省兴城市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健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梦亚
书 记 员  周敏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十八条……
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
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
第三十六条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