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39444号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钧,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博天环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栩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闫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