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

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37716号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江桥镇发祥路2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杭州道街杭州道7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2日立案,并向原告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告知其限于收到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经核实,原告在规定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也没有提出减、缓、免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 钡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