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782民初2608号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经理。
被告: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单位法律顾问。
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牙克石市炜烨热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60元,减半收取计2130元,由原告上海阿美泰克工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崔媛媛
附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