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川0107民初9301号
原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5号1栋15楼150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住所地四川省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汶川县威州镇树人大楼。
负责人:***,局长。
原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奥公司)与被告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以下简称汶川科技农牧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力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汶川科技农牧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力奥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汶川科技农牧局支付力奥公司电梯维保费6000元。事实与理由:2016年12月16日,汶川科技农牧局将其管理的汶川县的永大日立牌电梯维护、保养业务委托力奥公司负责并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电梯维护费为6000元。现汶川科技农牧局已逾期2年未支付,力奥公司多次催促,汶川科技农牧局至今未支付电梯维护费。
汶川科技农牧局未作答辩。
力奥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发票、维护保养记录、汶川县人民政府机构设置表等证据。汶川科技农牧局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依法确认力奥公司举示的证据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2016年12月16日,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与力奥公司(乙方)签订《电梯维护保养合同》,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作为甲方代表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载明的甲方为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汶川县物价局、汶川县国土资源局、汶川县防震减灾局、汶川县供销社、汶川县残疾人联合会、国家统计局汶川调查队、汶川县城区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约定:甲方将所管理的汶川县项目的永大日立品牌电梯的维护、保养等业务委托乙方负责,保养起止时间从2016年12月16日至2017年12月15日止,合同金额6000元,附:合同单位八家每家750元,付款条件为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普通发票、每月维保记录(须经甲方工作人员签署日期、名字及其对维保工作评价),定期上门保养次数每月至少2次。2016年12月16日起至2017年5月1日,力奥公司每月保养2次并附保养记录,**非、廖会英作为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员在保养记录上签字。2018年9月18日,力奥公司向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非签字确认收到发票原件。
另查明,2019年3月份,汶川县人民政府进行机构改革,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县农业畜牧和水务局、县委农村工作委员会、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整合后组建为汶川科技农牧局。庭审中,力奥公司陈述:**非为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工作人员,廖会英为汶川县物价局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力奥公司与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签订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力奥公司定期对汶川县的电梯进行维护、保养,使用单位的工作人员对维护保养记录进行了签字确认,力奥公司也向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开具了增值税普通发票,达到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作为合同相对方也应该履行付款义务。因汶川县人民政府进行机构改革,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单位整合后组建为汶川科技农牧局,汶川科技农牧局应承担原汶川县科学技术与知识产权局的债权债务,故对力奥公司请求汶川科技农牧局支付电梯维保费6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电梯维护保养费6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汶川县科学技术和农业畜牧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彭怡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钟秋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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