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广元市莉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802民初1930号
原告:广元市莉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广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盘龙医药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007144745581。
法定代表人:王莉。
被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556401061N。
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公司地,公司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东坝办事处东环路南段**会信用代码:915108023144541793。
法定代表人:周刚,系分公司负责人。
被告:张维,男,汉族,生于1976年9月11日,住广元市利州区。
被告:四川荣刚电梯有限公司,公司地址,公司地址:广元市利州区上西办事处金轮路信用代码:91510802699179576X。
法定代表人:张浩。
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广旺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址:广旺花苑小区。
法定代表人:胡建川。
原告广元市莉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张维、四川荣刚电梯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广旺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受理,2021年7月23日原告广元市莉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称,原告与被告张维将下欠货款确定为8万元,张维已履行该给付义务,同时,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分公司、张维、四川荣刚电梯有限公司、广元市利州区广旺花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莉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规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元市莉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本诉受理费减半收取1086.00元,由原告广元市莉莉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高秀梅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