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6551号
原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汶川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机构地址四川省阿坝州汶川县威州镇。
负责人:***。
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汶川县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局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5日立案,原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