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1421执恢3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号*栋****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仁寿县海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生于***,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成雪英,女,生于1973年4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仁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仁寿县文林镇先锋街金鑫花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2016)川1421民再2号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仁寿金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107000元及利息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成雪英名下的房产。在评估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配合,无法查看房屋的状况。导致无法对其房屋做出评估参考价。与申请人沟通后,申请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川1421民再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可以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