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云0112民初5153号原告***被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12民初5153号
原告:黄某,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宣威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
法定代表人:***。
原告***被告四川力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黄某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某撤诉。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03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019元由原告黄某承担,另人民币1019元退还原告黄某。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