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申请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110执167号
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肇东市。
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8)黑0110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货款73000元、案件受理费1625元及利息。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将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截止至2019年6月18日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73000元、案件受理费1625元及利息。
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2019年5月23日通过黑龙江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司法查询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本院要求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表示不能提供。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哈尔滨锅炉厂工业锅炉公司的财产情况及本院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肇东市北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没有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魏翔鹏
审判员曹连征
审判员马晨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栾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