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0621民初5822号之三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住所地海安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远来、时慧明,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德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0084063T。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德建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一案中,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于2017年11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568元,减半收取728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2284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杨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