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民终47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龙厚碧。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重庆奥斯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宗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文龙,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
负责人:邹景华。
上诉人龙厚碧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七居民小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璧法民初字第05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决定由李盛刚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康炜、乔艳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龙厚碧在一审中并未委托诉讼代理人谷婷参加诉讼。一审法院根据谷婷提供的并非龙厚碧签名和加盖指纹的委托书,同意谷婷参加一审诉讼,导致龙厚碧未能参加一审诉讼。因此,龙厚碧未能经过合法程序参加到一审诉讼中,剥夺了龙厚碧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2015)璧法民初字第0576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龙厚碧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44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李盛刚
代理审判员 乔 艳
代理审判员 康 炜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程译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