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民初2031号
原告:重庆华渝永翔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094284935。
法定代表人:罗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人:吴泓苓,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愈常,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朝阳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5602F。
法定代表人:谭宗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柯昌成,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华雄,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汉族,生于1966年10月3日,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华渝永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重庆华渝永翔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渝永翔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98.7元,由原告重庆华渝永翔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461.95元,退还46163.25元。
审 判 员 张 川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盼
书 记 员 罗世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