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20执异89号
申请人:陈再勇,男,生于1966年10月3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洁、杨琴,重庆善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大兴镇朝阳街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203945602F。
法定代表人:谭宗全。
委托代理人:谭贤贵,男,生于1973年5月11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清明村片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699275648G。
法定代表人:江荣峰,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受理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丹凤建司)申请执行重庆**金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陈再勇以受让了该笔债权向本院申请变更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予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2016年5月5日,璧山区人民法院作出(2016)渝0120民初2363号民事调解书,确认“...截止2016年5月4日被告重庆**金属有限公司尚欠原告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054986元。具体支付方式如下1、被告公司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50万元...6、被告公司在2017年3月31日之前支付原告公司工程款554986元...二、如被告重庆**金属有限公司未按以上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履行,则原告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重庆**金属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金20万元,并有权立即就剩余所有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公司未按期履行义务,丹凤建司于2016年8月17日向璧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号为(2016)渝0120执3774号。
另查明,2020年7月1日,丹凤建司作为甲方与乙方陈再勇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将(2016)渝0120民初2363号调解书确认的丹凤建司对**金属享有的债权200万元及该债权项下的一切权益让给乙方行使,并于2020年7月21日书面通知到**金属。8月31日陈再勇和丹凤建司均到庭确认了债权转让事宜。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调解书、转让通知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全部转让给陈再勇,且书面认可申请人取得该债权,陈再勇申请变更其为申请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以及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陈再勇为(2016)渝0120执3774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吴 剑
审判员 鲍仲容
审判员 陈 竹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肖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