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渝0120执4743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5年10月05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0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05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
法定代表人:谭宗全。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庆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璧山区丹凤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按照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渝0120执47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张川
审判员**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罗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