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16民初13691号
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0535899N,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0幢13-2号。
法定代表人:龚桥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9年3月2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
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桥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9日、12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益桥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益桥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262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以26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止;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4月18日,被告在重庆更豪机械厂拨付给原告的工程款中,截留了部分款项,经原告追讨,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因本人其他工程项目发生工伤事故,故借用了本人与合作单位益桥电力安装公司就白沙工业园更豪机械厂250KVA变压器安装及低压安装工程工程款26200元(贰万陆仟贰佰元)。定于2019年6月底全部还清”。时至今日,经原告多次催收归还未果,且被告不接原告电话。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益桥公司与被告***共同承包了重庆更豪机械有限公司的变压器安装工程,重庆更豪机械有限公司在支付工程款时,于2018年3月12日将第二期工程款96000元全部打入***指定的杨霞账户中,原告益桥公司的员工李俊在向被告***追讨该笔工程款时,被告***于2019年4月18日通过其手机号注册的微信号向李俊发送其书写的欠条照片一张,载明“因本人其他工程项目发生工伤事故,故借用了本人与合作单位益桥电力安装公司就白沙工业园更豪机械厂250KVA变压器安装及低压安装工程工程款26200元(贰万陆仟贰佰元)。定于2019年6月底全部还清。欠款人:***2019.4.18”。***书写该欠条后未按期向原告支付该款项。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虽未提交被告书写的欠条原件,但原告举示了证据证明该欠条系被告拍照后通过其微信转发给原告方,证明了该复印件的来源真实、合法,本院对该《欠条》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被告***书写《欠条》一份,但该欠条内容实为借用原告方工程款,故本案为借贷法律关系,原告益桥公司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借用原告方的工程款,应按照约定期限还款,被告未按约定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被告因未按时还款,必然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故原告益桥公司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62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6200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逾期利息(以262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9年7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262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至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元,减半收取计228元,被告***负担,限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鲁光凤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 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