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16民初900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0幢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0535899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7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夏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