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07民初27385号
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加洲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0535899N。
法定代表人:龚桥益,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承晋,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梅,重庆渝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用代码915001076733793269。
法定代表人:曾少康,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彦,北京市京师(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新大渝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7元,由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陈小刚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倩
书 记 员 刘宏伟
书 记 员 夏溢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