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7423号
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鼎山大道718号加洲国际10幢1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590535899N。
法定代表人:龚桥益。
被告:**,男,汉族,1965年10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被告**在重庆市江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后,已先于本案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渝0116民初5902号。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终结诉讼,并入(2020)渝0116民初5902号案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原告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元,不予退还。
审判员  柯润菲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郭明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