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6执3044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鼎山街道。
被执行人:***,重庆市巴南区陈家湾。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1369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房产装修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经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电话联系也不接听。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向其说明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临控。目前,被执行人孙民刚尚欠申请执行人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26000元及判决书确定的利息等。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法联系,又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或第四百九十四条,或其他法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渝0116执3044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
审判长  曾宪伟
审判员  王琮鑫
审判员  刘云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