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重庆益桥水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渝0118民初6962号
原告:***,男,1960年6月3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东,重庆友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淑芳,重庆明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石 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袁浩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