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36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4月4日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3)商睢区民初字第109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冯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邵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