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等与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曹集村民委员会、商丘市君汇置业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民申129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1943年6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6年7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宪勤,女,汉族,1966年6月12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图木舒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高领,河南继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曹集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曹集村。
法定代表人:曹永田,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君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京路南华夏路东西数1号。
法定代表人:赵玉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南环路2号。
法定代表人:王敏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德申,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金明,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申请人***、***、孟宪勤因与被申请人商丘市睢阳区冯桥镇曹集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曹集村委会)、商丘市君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君汇公司)、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商民终字第004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孟宪勤申请再审称,曹集村委会、君汇公司、方盛公司侵占***、***、孟宪勤的自留地、宅基地的事实客观存在,二审判决驳回***三人的诉讼请求结果错误。请求对本案再审。
曹集村委会、君汇公司、方盛公司提交意见称,生效判决适用法律正确,但认定事实错误。***等人诉请的事实不存在,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曹集村委会等三被申请人存在侵权行为,生效判决认定曹集村委会三被申请人所建房产包围***三人的宅基地没有事实依据,但鉴于判决结果正确,请求驳回***三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项目是经商丘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综合整治试点项目,***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项目占压了***、***、孟宪勤三人的自留地,并包围了三人的宅基地。鉴于涉案项目已经建成,并已对外出售,考虑到经济因素,如果支持***、***、孟宪勤的诉讼请求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生效判决驳回了***、***、孟宪勤的诉讼请求。且生效判决已经责令曹集村委会、君汇公司、方盛公司尽快给予***、***、孟宪勤经济补偿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故生效判决结果并无不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孟宪勤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于跃辉
代理审判员  程保华
代理审判员  孙慧忠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淑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