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403民初3523号
原告:***,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商丘市睢阳区统筹城乡整合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胜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商丘市睢阳区统筹城乡整合发展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进行诉前鉴定为由,自愿撤回起诉,原告撤诉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8446.65元,予以退还。
审判员 张 培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