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诉人某某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商民三终字第11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6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现住商丘市。 委托代理人***,河南英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河南鲲之鹏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盛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院于2014年10月30日作出(2014)商睢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方盛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本案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于2014年12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方盛公司的上诉及起诉。 本院审查认为,***自愿撤回对方盛公司上诉及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因***撤回上诉及起诉,原审判决失去存在的前提和上诉基础,该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14)商睢民初字第01061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撤回对商丘市方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及起诉。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150元,各减半收取575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