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1民初11291号
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国兴家园雅苑**D1型(住宅)。
法定代表人:赵宜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昶,北京市高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div>
法定代表人:孙伟。
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已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李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