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1民初21666号
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家园雅苑18层D1型(住宅)。
法定代表人:赵宜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海昶,北京费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软华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海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子超,北京市风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友诚联通商贸集团,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二村32号楼7单元4层4A。
法定代表人:朱雪晴,执行董事。
被告: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内大街216号。
法定代表人:孙伟。
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软华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友诚联通商贸集团、北京都市之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中软华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均已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软华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软华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李 燕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冰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