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4财保35号
申请人: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首体南路16号国兴家园雅苑18层D1型(住宅)。
法定代表人:赵宜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久余,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韵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正昊(广州)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海明路22号246号。
法定代表人:刘华。
被申请人: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法定代表人:张佑君。
申请人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讯科技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正昊(广州)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价值8533745.82元人民币的财产。北京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申请人盈讯科技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盈讯科技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正昊(广州)私募证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限额8533745.82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北京盈讯动力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广辉
审 判 员 李 楠
审 判 员 林文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法官助理 徐宇翔
书 记 员 高 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