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2民初22070号
原告:**,女,汉族,1976年4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军详,北京京津润商(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7年8月5日出生,住北京市通州区。
被告: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永安路38号3幢。
法定代表人:周德勤。
原告**与被告***等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13元,由原告**负担25元(已交纳),余款3988元退还原告**。
审判员 梁睿诗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郭思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