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天人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808号 原告:**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4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兴区采育镇**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隆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人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朝阳区***街甲2号楼-3至25层101内16层1603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天人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