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52808号
原告:**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4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市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兴区采育镇**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隆大街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天人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朝阳区***街甲2号楼-3至25层101内16层1603A室。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海纳川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天人三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二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李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