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4财保257号 申请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超前路37号院16号楼2层C245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名下银行存款151194.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该保险公司出具《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及《担保书》(保单号ABEJ070Z0123QAAAA38N,保险金额151194.87元),保险责任载明如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保险人在赔偿限额内不可抗辩的进行赔偿。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煜邦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以及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名下银行存款151194.8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傅 静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