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04民初316号
原告: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市经济开发区万清街1858号。
法定代表人:张锡斌,董事长。
被告:长春市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1038号20层01A号。
法定代表人:许国华。
原告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海威思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原告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长春市北方特种电线电缆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谢省伦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程 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