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湘潭联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8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湘潭联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高新区双马镇象形村村委会办公楼三楼。
法定代表人:陈太军,总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大明工业园自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萍,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湘潭联盛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湘0304民初24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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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吕  军  锋
审 判 员 易  金  玲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毛婷
附件: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