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1420号
原告: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大明工业园自明路19号。
法定代表人:罗小萍,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鼎新,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自力,男,198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
被告: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335号。
法定代表人:吴军,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红星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77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长沙天工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唐 琳
二○二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胡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