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躬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雨商初字第204号
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1号6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躬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黄家圩41号红山创业园A2西3F。
法定代表人:毛新云,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躬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4日向本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2元,由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七月四日
见习书记员揭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