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巨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4民初595号
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1号6楼。
被告广州市巨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州市天河区棠德南路棠德综合楼三楼B07-2(污水处理厂旁)。
本院在受理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巨恩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