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雨商初字第569号
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浙江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康路797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海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99元,减半收取1199元,由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许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