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桂茂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14民特363号
申请人: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07712623678,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1号6楼。
法定代表人:蒋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宏卉,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然然,北京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7210127X9,住所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14-5号。
法定代表人:张思国,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于2020年8月27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1、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79172元,于2020年10月25日前支付79172元,2020年11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020年12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2、如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有任一期未按时足额支付,须加付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就所有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3、案涉纠纷就此了结,双方再无争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重庆**电子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7日经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2020)苏0114诉前调2122号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吴文丽
二〇二〇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黄其华
书 记 员 吉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