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102民初1742号
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21号6楼。
法定代表人:蒋树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昌元,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昆仑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余云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霞琴,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志宏,泰和泰(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青海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7元,由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永 措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贠慧滢
书 记 员  马 娟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