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114民初1229号
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德和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森友信息技术有限公,住所地在重庆市**龙坡区石杨路**号**号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森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1378元,由原告德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