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20民辖终6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广州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肖荣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环,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韵琦,系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9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发强,男,1964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英,系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秋云,系广东永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757号。
法定代表人:刘启宏。
原审被告: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丰路1号办公区内C栋C501至519室、C506至514室。
法定代表人:项明荣。
原审被告:广东律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南江路29号34层。
法定代表人:万宏伟,系该司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系该司员工。
上诉人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发强,原审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广东律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6)粤2072民初54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当移送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任发强,原审被告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广东律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均没有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因被上诉人***、任发强主张其承包的鱼塘因高压线路迁改而遭受损失,故其承包经营的鱼塘为侵害结果发生地,***、任发强承包经营的鱼塘位于中山市小榄镇,属原审法院辖区,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综上,上诉人江西省火电建设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驳回其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苏庆添
审判员  何亚成
审判员  秦 燕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温宇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