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

**与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电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122民初184号
原告:**,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公民身份号码:432××××××××××××01X。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伟,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思怡,广东品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浦区×××××××××××(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743M。
法定代表人:项某1。
第三人:广东**电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小市六号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30N。
法定代表人:薛某1。
原告**与被告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追加广东**电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00万元(以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为准);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1815666元(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1年9月2日起暂计至2020年11月5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进行计算,实际计算到清偿之日止);3、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4815666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系建设工程电力设计合作关系。原告以广东**电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进行建设工程电力设计的合作,关于电力设计合作所有合同的所有权(即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和已签收工程设计文件确认单还未签合同的项目都归属于原告,实际合同方与实际履行人均是原告。原告分别承接了被告华能饶平大埕风电工程、华能所成风电工程的电力设计,原告已按时按质向被告支付全部设计资料,根据原被告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00万元,被告公司却未按双方约定按时支付设计费。现上述项目皆已竣工,但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公司支付设计费未果,截止至起诉之日,仍拖欠原告设计费分文未付。被告未履行付款义务的行为,致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被告无视合同约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构成违约。由于原告以广东**电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与被告进行建设工程电力设计的合作,将广东**电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诉讼,有助于法院查清案件事实。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与理由:一、**与广东天联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与广东天联签订了合同,其所提供的广东**电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亦仅为**与广东**电力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意思表示,不能证明**与广东天联存在合同关系。因此,如**对广东天联提起诉讼,应当由广东天联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二、退一万步讲,即使**与广东天联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无法证明本案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本案应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退一万步讲,即使**与广东天联存在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应当由合同履行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贵院管辖范围内履行合同,关于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设计合同的特征行为为出具和交付设计图纸,贵院既非设计人所在地(履行出具设计图纸义务)管辖法院,也非接受图纸一方所在地管辖法院。故在合同履行地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由被告所在地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贵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贵院认真核查相关事实,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法释[2020]20号)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裁定将案件移送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但本案并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而是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该类合同的本质是一方完成并交付设计成果,另一方给付报酬,因此案涉纠纷并非系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故本案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合同的履行地在饶平县,也无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与第三人有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若发生争议时由饶平县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即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主要义务是完成设计,出具和交付设计图纸,原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在何地出具和交付图纸,合同履行地不明,因此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的异议理由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广东天联电力设计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炎昌
人民陪审员  黄孝彬
人民陪审员  黄少英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黄瑞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