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黔0102民初1132号
原告
***,男,197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
贵州省炜德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R-1区第1(贵阳都会)栋(1)1单元12层12号。
法定代表人:李友权,系该公司董事长。
案由
合同纠纷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诉被告贵州省炜德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鲁 迪
二〇二一年二月三日
书 记 员 赵佳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