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炜德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省炜德工程有限公司、贵州**大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102执5121-2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炜德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项目**第1(贵阳都会)栋(1)******。
法定代表人:李友权,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贵州**大商贸有限公司,地址:贵,地址:贵阳市南明区遵义路**万象国际********(兴关社区)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石伟,男,1981年9月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石鹏,男,1983年3月11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被执行人:陶贤锋,男,1991年3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瓮安县。
本院受理贵州省炜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大商贸有限公司、石伟、石鹏、***、陶贤锋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通过向银行、车辆管理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经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执行中,我院依法轮候查封,故无处置权,故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黔0102民初14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牟忠庆
审判员  黄小春
审判员  刘宗德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徐 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