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广日电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广日电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肥蜀弘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皖0104民初3485号
原告合肥广日电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广日电梯公司)与被告合肥蜀弘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蜀弘资产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日电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玲、被告蜀弘资产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玲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是否应支付合同期外即2020年2月20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案涉电梯的维保费用。尽管双方在此期间内未签订合同,但原告提交了与合同期内基本一致的例行维保签单,双方形成了事实的法律关系,被告应按合同期内的标准支付维保费用。被告辩称原告未履行维护义务,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案涉55部电梯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无人维护却正常运行,明显不符合常理,故本院对其辩称不予支持,被告应支付原告电梯维保费146475元(292950元-244125元+48825元×2)。对未支付的维修费部分,经审计后核定为310250.16元,双方均予以认可,故被告应支付原告电梯维修费310250.16元,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因2020年8月19日,原告已经服务完毕,被告未按约支付费用,故自2020年8月20日起,被告应按未支付维保费及维修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款清之日止,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原告按约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故被告应退还履约保证金1953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17日,广日电梯公司经合肥市蜀山区政府采购中心招标中标。2018年9月25日,广日电梯公司(乙方)与合肥市蜀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甲方)、合肥市蜀山区政府采购中心(见证方)签订《蜀山区经济开发区电梯维保二标采购合同》,约定乙方为开发区55部电梯提供维护及保养。合同总金额195300元,服务期限为2018年8月21日至2019年8月20日。付款方式为按季度支付中标金额的25%。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19530元,收受人为合肥市蜀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期限至合同履约完成。在合同后附的采购需求中,双方进一步明确,产品的保养方式为半包方式,每月不少于2次对电器设备进行保养,服务期内免费提供500元以下部件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换。该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续签了两次合同,合同内容除服务期限和合同金额外与上述合同基本一致,续签合同的期限及金额分别是2019年8月20日至2019年11月19日期间,合同金额为48825元;2019年11月20日至2020年2月19日期间,合同金额为48825元。 上述系列合同签订后,广日电梯公司依约履行至合同期满(即2020年2月19日),此后双方未续签合同,但由于蜀弘资产公司未及时招标新的电梯公司对案涉的电梯进行维护,故广日电梯公司继续对案涉电梯进行维修及保养延续至2020年8月19日,未签订合同的半年间,广日电梯公司对案涉电梯的例行维护及电梯维修的相关单证均由合肥市蜀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签字,签字人多数与合同期内签字人一致。2020年8月下旬,合肥市蜀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新的电梯服务公司签订合同。 2018年8月21日至2020年8月19日间,蜀弘资产公司共支付广日电梯公司维保费244125元,维修费109118元。广日电梯公司交付的履约保证金19530元,蜀弘资产公司至今也未曾退还。后双方对尚欠维保费及维修费部分发生争议,故共同委托安徽慎独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案涉合同期内的维保费总额及未支付的维修费进行审计。2021年5月11日,安徽慎独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出具审核报告认定,合同期内的维保费总额为292950元,尚欠的维修费310250.16元。 另查,合肥市蜀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变更名称为合肥蜀弘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陈述及原告提供的中标通知书、蜀山区经济开发区电梯维保二标政府采购服务磋商文件(2018.8,节选)、蜀山区经济开发区电梯维保二标采购合同、《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保养)报告书》(部分)、电梯维修保养验收表、发票签收单(部分)、合肥蜀山经济开发区电梯维修及维保招标文件(2020.8.7,节选)、中标候选人公示(2020.8.28)、国内支付业务付款回单、合同期外的乘客电梯、载货电梯(半月保养)报告书,被告提供的付款明细表,双方认可的审核报告(2021.5.1做出)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合肥蜀弘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广日电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维保费146475元、维修费310250.1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维保费及维修费为基数,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支付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合肥蜀弘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合肥广日电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履约保证金19530元; 三、驳回原告合肥广日电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151元,减半收取4575.5元,由被告合肥蜀弘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4250元,原告合肥广日电梯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2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丁 淳
书记员 杨晓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