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冀0104民初6276号
申请人: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立杰。
被申请人:**中。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以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石家庄分公司的80000元保单向本院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中名下的冀A×××××号货车一辆。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名下的冀A×××××号货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