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110民初61号
原告: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男,1986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正定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自强路6号。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被告***、被告张坦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诉称,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限高杆设施维修费用共计
43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对第1项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责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等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9日1时30分,被告****驾驶肇事车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车主系被告***)顺红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南三环北侧警务站时与原告河北硕通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限高杆设施相刮撞,致使原告的限高杆设施损坏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石家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所有的限高设施损失经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现场验损确认。此次事故造成原告限高杆设施维修产生维修费共计43000元。后经原告了解,被告***驾驶的冀A×××××号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经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赔偿相关损失、被告不予理睬。无奈,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诉至贵院,望早日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地属石家庄市桥西区管辖,对此在涉案标的物限高杆处有明显标示即“石家庄市城市管理委员会,桥西区市容卫生管理界”予以佐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